民間借款借條怎麼寫符合法律依據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3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爲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爲“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爲“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借條中的利息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如高於國家規定的利息時,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糾紛案件不予保護債權人的利息支付。還應對雙方的身份資訊進行寫明,一旦發生糾紛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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