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物和遺失物二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我們生活之中,我們知道,盜竊物指的是一種偷盜他人東西的一種行爲,而遺失物指的是拾得他人東西的一種行爲,物品的所有權都不屬於兩者,國家對於盜竊物和遺失物有相關的規定,那麼盜竊物和遺失物兩者的認定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遺失物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爲,不以拾得人有行爲能力爲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爲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爲遺失物。再如,無行爲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爲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爲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二、盜竊物的認定
物品和貨幣是盜竊的主要對象。貨幣有明確的價值單位,在認定盜竊數額時,不致發生分歧和困難。但物品則由於其種類繁多,性質複雜,認定其價值時較爲困難,並容易產生分歧,因而需要作專門研究。爲了便於分析探討,可根據被盜竊物品的特點,將其分爲普通物品與特殊物品。
1、普通物品。普通物品是指人們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使用的物品。這類物品又可根據其價格或價值的不同情況,分爲有價物品、無價物品、差價物品。價值減損物品等,在認定盜竊數額時,應根據其價格和價值特點,分別確定計算標準和辦法。
(1)盜竊爲有價物品的,一般應分別按中等價格,國家規定價格和主管部門覈定價格計算價值和數額。有些物品也可根據其特殊性,按成品價和進價計算。具體物品的價格計算標準和方法如下:流通領域的商品,進出口物資、物品,生產領域的成品產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生產領域的半成品產品,可根據其生產過程中所處的實際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牛、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金、銀、珠寶等製作工藝品(含飾品和器皿等),按閒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家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覈定的價格計算。但未經加工的金銀仍應按國家價格計算。 不同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一般零售價計算,沒有零售價的,按同家主管部門覈定的價格計算。
(2)無價物品。無價物品是指沒有明確的價格或難以確定價格的物品。對這類物品,應委託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覈定,對其價格和價值作出鑑定結論。
(3)差價物品和多價物品、差價物品是指其明顯低於或高於被砍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對此,凡有防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有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沒有國家定價和指導價的,按市場零售中等價計算,不能按原進價計算。 多價物品,是指以多種價格購進的大宗同種類物品。對這類物品被盜,如能分清價格的。應分別計算,確實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4)價值減損物品。指已經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物品。這類物品被盜,應根據物品價值減損程度,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委託有關部門作出價值鑑定。 但物品如果是在被盜後損壞、毀滅、丟棄或使用變形受損,則仍應按盜竊時物品價值計算。
2、特殊商品。指普通物品以外的物品,主要有假冒僞劣殘次品、違禁品、珍貴物品等,由於這類物品的特殊性,其價值計算較一般物品更爲困難,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分歧,因而需要特別加以說明。
(1)假冒僞劣殘次品的價值計算。假冒僞劣品的價值,應按其實際價值計算,即假冒僞劣產品本身能值多少就計算多少。對有些假冒僞劣品價值難以計算的,亦應委託有關部門進行鑑定。對於殘次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
(2)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價值問題。盜竊這類物品,作盜竊處理的,不計算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珍貴物品。珍貴物品包括具有歷史、藝術、學術價值的國家珍貴文物和個人收藏的家寶。對盜竊這些珍貴物品的,凡是可以作價的,都應作價;對確實難作價的稀世珍貴文物、無價之寶,也可以不估價;對盜竊文物的,應委託文物主管部門估價或評定文物等級,以作爲定罪量刑的依據。
以上文章就是小編對於盜竊物和遺失物的區別的相關問題的全部解答。我們知道,盜竊物與遺失物兩者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混爲一談,不管是盜竊物還是遺失物,國家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不是自己所有權的東西都要上繳或者歸還,不然會受到相應的刑法或者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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