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人是誰?
一、公司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人是誰?
1、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但所籤協議僅爲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內容上的變更是怎麼樣的?
1、公司組織形式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比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後,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爲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爲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後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2、公司股東變更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如變更後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並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三、公司名稱變更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申報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加蓋公司印章);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5、公司章程修正案(國有獨資公司由投資人蓋章);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注:適用於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複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變更後就意味着公司的債務、債權和相關的事項全部的變更,因此,對於原公司的債務就會由變更之後的公司來進行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一定要協商好,對於公司內部的事情就需要在協議中註明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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