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在哪些債務風險
一、企業存在哪些債務風險
企業的債務風險是指企業作爲債權人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從風險來自於企業自身還是企業外部環境可以分爲以下兩種:
(一) 企業外部環境引起的債務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行業保護主義引發的債務風險。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涉及到該地區、該行業的利益,其採取保護主義措施,對內實行特殊保護與扶持,對外進行歧視和排擠,致使其他地區、其他部門、其他行業的債權人無法行使其債權。
2、不正當競爭行爲嚴重。一些企業爲謀取自身利益,不惜採用商業賄賂、發佈虛假廣告等手法推銷殘次僞劣產品,騙籤合同,或者藉機佔領市場、擠垮競爭對手。這樣做的後果使受害企業產品積壓,陷入危機,只好靠舉債、拖債度日。
(二)企業自身管理不善引發的債務風險:
1、訂立合同時的失過。目前仍有分佈企業未建立現代化的企業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意識淡薄,訂約前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結果上當受騙、貨款兩空,或者是貨款久拖不得。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企業不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不在法定或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催收貨款,結果由於債務人企業的債權人不斷增多,債務數額不斷擴大,以致於其無力償還,只好任其拖欠。
3、請求權行使的懈怠。在實踐中,一些債權人往往怠於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既不及時同債權人協商進行處理,也不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解決,以至超過訴訟時效。
二、如何有效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
企業債務發生後,如果不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時預防,長久堆積的債務會將企業拖入絕境,如何有效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也可以與透過債轉股的方式將債權轉爲股權,將債權作爲一種融資方式,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應對方式: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我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爲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兼併清債。企業兼併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作爲企業,對債權債務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企業要懂得怎麼預防和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以避免因債務風險而使企業蒙受損失。不同於民間借貸,在風險發生之時,企業在處理債務風險的問題上比民間借貸更爲複雜,也更容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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