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效力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一、借條效力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單憑一張借條並不能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原告沒有完成舉證責任。
如果被告否認並且提供了足以懷疑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間借貸合同存在着兩個給付行爲,出借人支付款項和借款人償還借款。
這兩個給付行爲實際上是有前後順序而非互爲因果的。出借人首先要支付款項,之後借款人才能償還借款。如果出借人人沒有提供款項,則借款人即保有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必須先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借錢不還沒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借貸關係沒有借條,並不妨礙起訴。一般來講,起訴只需要滿足起訴條件就可以了,借條作爲其中的證據,是不影響起訴的,但是可能對最後的判決產生影響。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等。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往往涉及到借條、收條或者欠條等憑據。借條的效力是有限制的,內容完整的借條可以證實借貸關係,但是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除了提供借條,還應當舉證存在借錢的客觀事實,並且對方並未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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