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辦理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一、繼承遺產辦理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係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爲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二、繼承遺產公證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爲。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爲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爲。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爲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繼承遺產的這種權利本身是不需要辦理公證的,對於繼承人來講,無非就是透過遺囑或者按照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自己是法定繼承人的,立遺囑人生前沒有對遺囑進行公證的,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也沒有必要專門去辦理公證。
-
壓歲錢可否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
律師解答:屬於。律師解析: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孩子的壓歲錢是別人給的,這應當屬於孩子獲得的贈與,獲贈的財產當然應該屬於孩子所有,不能視爲家長的財產。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爲。一般來講,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
-
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可以部分放棄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遺囑繼承可以部分放棄。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對而稱,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製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均由被繼承人生前做成的遺囑來確定,因此,遺囑繼承又稱...
-
老人遺囑有子女不承認能起訴嗎
律師解析:可以的,遺囑有比較嚴格的形式要求,違反要求的可能無效。對於繼承案件,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
繼承權放棄後遺產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首先,繼承權是一種權利,可以單方面的表示放棄,但是不得損害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利益。即: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