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如何處理共同債務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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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夫妻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生糾紛時,誰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這種觀點認爲,“債務與財產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爲,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觀點認爲,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爲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於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該論者認爲“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實際上是說夫妻一方舉債,非舉債的另一方不能證明是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就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們認爲,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後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這樣,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爲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因而,我們原則上同意後一種觀點。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等情形。
1、夫妻債務糾紛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2、夫妻債務糾紛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3、夫妻債務糾紛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有人認爲,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那麼,債務是否償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償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償還債務證明。我們認爲,這是錯誤的。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爲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爲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爲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係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後,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於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後,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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