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判給一方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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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錢離婚時算共同債務嗎
依據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錢,只要另一方沒有追認,而且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視爲是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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