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協議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協議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協議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其處理原則爲: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的一方失蹤、死亡的,均只能由其個人財產負責償還,雙方又約定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除外;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不能夠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用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
二、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具體包括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包括婚前個人債務與婚姻關係中的個人債務,但不管是什麼時期的個人債務都由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這是處理原則。
離婚時債務如何證明
債權債務的證據形式有以下六種:
1、有公證的借款、欠款;
2、由夫妻上面簽名的借條和欠條;
3、沒有公證、沒有雙方簽名的各種形式的借條、欠條;
4、證人證言;
5、證人出庭和證詞;
6、銀行轉賬支票。
在這六種中,有證明效力的證據,有的就是無效證據,像第三類裏面,既沒有公正又沒有雙方簽名形式的欠條、借條,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它就是無效證據。在離婚案件來說,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都必須夫妻雙方來確認,債務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承認、認可,債權也是如此,你說這是別人借了我們的錢,我們還有債權,其實跟債務一樣,也是要夫妻雙方一定要確認和認可,如果夫妻一方否認都不能成立,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目前在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情況是比較嚴重。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點,夫妻的共同債務一定是雙方知道、而且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法律明確規定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然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肯定夫妻雙方都知道,不僅知道而且還是同意的,起碼有這兩個點,所以你要證明手寫的欠條欠款是夫妻共同使用很困難,現在虛假的債務很多,無非就是你拿着欠條,往往只有一方的簽字證明,沒有夫妻另外一方簽字,你想讓對方認可這個欠條,我覺得這是很困難的,在離婚的時候虛假債務往往不能成立,虛假債務不能成立,所以我們作爲律師不要支援鼓勵當事人製作虛假債務。
並不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欠下的債務都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說在婚姻期間,其中一方以個人的名義簽訂了相關的債權債務協議,而且,對對方表明自己來承擔這個債務的償還,一般情況下都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說另外一方無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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