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能單個解除嗎?
一、連帶擔保責任能單個解除嗎?
法律規定,擔保人請求解除擔保合同,可以透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訂立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透過仲裁、訴訟的方式實現。所以現如今可以先和朋友以及債權人協商,如果他們同意就可以解除擔保合同,如果不同意可以透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爲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可以解除擔保合同。
二、如何解除連帶責任擔保?
通常來講,如果想要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話,有兩種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第一種情況也是最理所當然的一種情況就是,就算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債務,但是債權人沒有主動提出要求的話,保證人是不用履行連帶責任的。這就可以看出,保證人履行保證的前提是債權人要提出要求。如果債權人放棄了提出要求,那麼保證人的義務也就到此結束,沒有必要繼續履行,也就不存在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況也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情況,就是當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訂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經結束了的話,債權人就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雙方之間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那麼保證人的作用也就喪失了。這種情況下,保證人由於它所保障的東西消滅了,也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了。
三、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區別: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爲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爲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爲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解除連帶的擔保責任通常情況下需要進行擔保合同的解除,連帶責任的擔保是特殊的擔保,區別於一般的擔保責任,連帶的擔保責任是保證人還有主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還有應該承擔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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