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連帶責任擔保
在日常的借貸當中,僅僅依靠借貸人個人的信用,有時是不足以借貸大額的金錢或者是貴重的物品的。此時就需要一個連帶的保證原所謂連帶的保證原就是和借貸人一起對債權人進行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是可以返還財物和其他約定的財產的。保證人是第三人,在借貸關係當中起的是一個保證讓債權人安心的角色。
如何解除連帶責任擔保
通常來講,如果想要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話,有兩種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第一種情況也是最理所當然的一種情況就是,就算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債務,但是債權人沒有主動提出要求的話,保證人是不用履行連帶責任的。這就可以看出,保證人履行保證的前提是債權人要提出要求。如果債權人放棄了提出要求,那麼保證人的義務也就到此結束,沒有必要繼續履行,也就不存在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況也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情況,就是當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訂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經結束了的話,債權人就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雙方之間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那麼保證人的作用也就喪失了。這種情況下,保證人由於它所保障的東西消滅了,也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了。
通常來講,如果要使主合同消滅情況有以下幾種。第一,有可能是合同訂立本身是不符合規定的,可能是行爲人不符合規定,例如八歲以下的小孩兒所訂立的合同,也有可能是它的內容不符合規定,例如它約定的內容是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等等。這種情況都會導致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也會導致保證人的作用是不需要履行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的情況下,也不需要再次履行義務了。例如約定時間爲兩年,兩年之內出現了問題,保證人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兩年屆滿之後,保證人就不需要再對任何的事情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所說就是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可以解除的幾種情況,在保證的過程當中,還是希望大家能夠認清合同的主要內容,不要對於非法合同或者是對於自己有重大損害的合同進行保證。希望大家能夠遵守合同的約定,維護自己的信譽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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