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是什麼
一、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是什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二、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
1.登記部門
按照本條規定,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考慮到目前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工商部門掌握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各方面資訊,省、市、縣、鄉幾級又都設立了工商局(所),由其進行抵押登記對當事人方便,也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現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然,現行擔保法也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爲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我國公證制度正在改革,公證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要跑很遠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實踐中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浮動抵押的情形可能會多於農業生產經營者,我國物權法要推動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動產的浮動抵押不宜再規定兩個部門辦理登記,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爲妥。
2.登記地點
物權法規定的登記地點與擔保法規定不一致,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考慮到動產易於移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較穩定,查詢也比較方便。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
特別是浮動抵押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貸款難,他們本身缺乏資金,一些人又處於比較偏遠的地區,辦理抵押登記會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爲生效條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後,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浮動抵押的財產被再次設定抵押權的,後位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只要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就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優先於前位抵押權人受償。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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