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限嗎?
在現代交易中,當買方在現目前無法實現給與對方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通常情況下賣方會要求買方給與抵押擔保的情況。那麼在抵押擔保合同中,可以約抵押擔保期限嗎?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答。
一、可以抵押擔保期限嗎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十二條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民法典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爲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民法典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二、約定了抵押擔保期限的合同怎麼處理
在實踐中,有抵押登記機關在抵押物登記時,要求將抵押權登記爲一定期限,期限屆滿後必須重新登記或叫續登,否則抵押權消滅。基於上述原因,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人若因此而受到損失,可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登記機關賠償。
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抵押權人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即使超出約定的擔保期間申請擔保物權的要求仍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抵押擔保合同的期限問題,我國法律規定是在主債務滿後的6個月內,而當事人雙方是不能約定期限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要想抵押合同有效就需要另行約定。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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