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限嗎
一、可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限嗎
當事人不可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限。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二、保證期間約定的最長時限
1、《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爲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儘管抵押權存續於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3、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爲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於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並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三、保證期間的基本類別
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爲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1、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通稱之爲定期保證期間。
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範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的一定時期爲保證期間。
在這裏跟大家溫馨提示一下,不要隨便的跟任何人進行擔保,如果債務人在不償還債款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利向擔保人索要債款,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被債權人進行起訴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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