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中是否可以要求保證人還款?
擔保債權中是否可以要求保證人還款?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設立的本質是保證債權人能夠實現債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不還債的時候,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債務人無力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還債,償還債務之後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債權中債務人無力還債怎麼辦?
1、債務人提供了抵押物的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爲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產,也可以是無形的如地上權、政府公債等。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無力還債,但是借款的時候提供了抵押物的,可以變賣抵押物抵還債務。但是超出債務金額的部分要還給債務人。
2、債務人已提供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爲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債務人提供保證人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爲充分的保障。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的存在意義,就是給債權人提供的第二重保障。有了保證人,債務人的償還能力風險就有了部分抵消。但是保證人的經濟能力和信譽,債權人應該進行了解和訪問,這樣哪怕後期債務人無力償還,也可以先透過保證人要回欠款,再由保證人找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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