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爲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鑑定方可確定因果關係。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鑑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爲: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纔可以成爲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後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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