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責任證據是怎樣的?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爲;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爲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
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爲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二、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
發生醫療事故的,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難以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若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患者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舉證責任證據是: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爲;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爲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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