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怎麼走相關的程序
一、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過錯行爲鑑定不應有前後順序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法律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及醫療 機構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
而醫方最有力的舉證則是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醫方爲避免或減輕其賠償責任,其舉證(申請鑑定)的思路通常爲:醫療行爲無過錯或醫 療行爲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該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退而舉證(申請鑑定)構成醫療事故,該情形按《條例》第50條承擔賠償責任,較之非醫療事故造成的損 害,其賠償金額低;最後才按非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因法律推定醫方的醫療行爲有過錯,醫方在前兩種鑑定結論與其追求的結果不一致時,已經沒有申請鑑定 的必要。
爲此,醫方是申請無過錯鑑定,還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甚至申請過錯鑑定,完全取決於醫方自己的判斷。審判機關沒有對其予以限制的權利,也沒有給予 提出限制的必要。有觀點認爲:首先應當進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若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再進行是否有醫療過錯的鑑定。筆者持不同意見。
二、醫患雙方均可提出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鑑定申請
按《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爲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在醫方。但對其主張的事實進行舉 證,既是當事人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患方當然可以向醫學會提出醫方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申請,或者向相關鑑定機構提出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鑑定 申請。即使醫方已經提起了醫療事故鑑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醫療過錯鑑定。審判機關無權加以限制。
三、如何採信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
1、按《通知》第2條及《條例》第20條,不論是醫方還是患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其鑑定機構均是當地醫學會。同一鑑定機構作出兩個矛盾的鑑定結論可能性不大。
2、醫方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患方申請相關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能產生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與相關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過錯 鑑定結論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據《條例》第22條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患方不提出申請的,按醫療事故適用法律。
對於醫療過錯怎麼走程序這個問題。首先應該瞭解醫療過錯鑑定的前後的順序,然後患者要提交醫療過錯的申請,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的賠償措施。如果醫院和患者雙方可以在私底下解決問題的話,最好不要走法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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