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能判多久?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能判多久?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爲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
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爲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怎麼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透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透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所以如果是醫院發生了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那麼最終能否構成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罪是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也就是醫務人員他的主觀態度,是否是出於一種嚴重不負責任,對病人有着極其不關心的態度,或者是有明確違反了醫院的操作規定,導致的當事人死亡,這樣纔可能會構成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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