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一、醫院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醫院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檔案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的;
(五)隱匿、僞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爲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由於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覈,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裏,本罪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爲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牀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爲確定爲犯罪,於情理上有失公平、於法律上則有失於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透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爲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醫院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罰,首先需要對醫生是否存在過錯行爲來進行認定,如果達到了過錯的情況,就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處罰的,如果未達到醫療事故的認定條件,那麼就是不存在進行處罰的情況。
-
對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一、對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書之日起...
-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管轄權怎麼確定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管轄權怎麼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
-
醫院誤診是否有過錯要咋樣判斷
律師解析:1、責任性誤診,任性誤診是指醫生馬虎從事、疏忽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誤診。在臨牀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採集病史和檢查檢驗程序,醫生必須遵照執行,結合各病例的特點,認真完成診斷工作,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誤診。常見的責任性誤診錯誤有下列幾種:採集病...
-
如何界定是否屬於故意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覈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2、醫療事故的行爲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