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出現醫療事故後,相應的責任人需要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那麼,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在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會承擔行政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已確定爲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爲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啓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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