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區別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區別
(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爲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見前文),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爲“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爲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爲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
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透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爲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從免責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爲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爲原則。
(五)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爲兩種責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爲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
以上便是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區別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瞭解清楚這二者的界限後,我們才能更好的來使用,判斷責任是怎樣的承擔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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