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醫療損害責任以過錯責任爲原則,過錯推定爲例外,但過錯推定仍然屬於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9條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第6項之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產品的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當其不能證明自己的免責事由時,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爲,其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即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作爲構成要件
一般情況下,確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査證是否具備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診療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醫療過錯在證明責任上,實行一般的舉證責任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四個要件均須由受害患者舉證無過錯責任,僅僅是患方不需要承擔過錯要件的舉證,但是損害事實侵權行爲和因果關係仍然需要患方對此進行舉證
醫療律師認爲,在醫療損害賠償的體系內,醫療技術損害賠償與醫療倫理損害賠償以過錯責任原則爲原則,過錯推定爲例外;醫療產品損害賠償中的“缺陷產品”致害及輸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
在特殊情形下,醫療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一律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該推定屬於法律推定而非事實推定,故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首先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醫院是否需要承擔完全責任,如果不需要承擔完全責任的話,則要根據醫院在治療所扮演的角色和有哪一些地方不妥當,來進行確定賠償義務。雙方之間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直接透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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