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是什麼樣的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是什麼樣的
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二、醫療事故調解後續有哪些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透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爲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爲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爲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爲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爲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需要判斷啊此次死亡的原因,是否屬於醫療機構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導致的患者死亡,還是由於患者本身的原因導致的死亡,如果是由於醫療機構的不負責任行爲而從而導致的,那麼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量刑標準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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