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承擔什麼責任?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承擔什麼責任?
1、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行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是不承擔責任的。
2、司法鑑定、醫療事故鑑定,兩種鑑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鑑定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做出,對該鑑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爲準。起訴後的司法鑑定不是這樣,司法鑑定是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出,對鑑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申請重新鑑定,但沒上級鑑定機構一說。無論哪種鑑定,不要把指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寄託在鑑定所身上,鑑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給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實踐中經常遇到法院技術裝備科的與醫院沆瀣一氣。我們在鑑定聽證前會做大量的工作,來完成鑑定聽證或者陳述意見,鑑定的聽證會很重要,決定了一個案件的成敗,不是一般患者在網上查查就可以應付得了的。
3、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受害人年齡,家庭成員結構,住院天數,居住環境等進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4、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事故要去什麼部門投訴?
1、雙方協商解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局)提出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
以上三種手段均可採取,但不管哪種方法,都最好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各地的醫學會組織進行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醫院和患者可以進行協商,賠償患者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衛生局提出申請,請衛生部門幫助調解,爭取解決矛盾。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矛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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