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可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發生醫療事故可承擔刑事責任嗎?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爲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爲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爲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二、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損害責任有什麼區別?
1、賠償項目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
前面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於“死亡賠償金”。
三、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
醫療事故鑑定屬於行政範疇;醫療損害的提法屬於民事糾紛範疇。
2、程度
即使最低級別的醫療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也就是說構成醫療事故就一定存在醫療損害,但是存在醫療損害的卻不一定能夠構成醫療事故。
3、鑑定機構
醫療事故鑑定是由各個地方的醫學會來完成的;醫療損害鑑定是社會鑑定機構完成,可以跨省委託鑑定。
4、後果
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醫方不僅要進行賠償,還要負上相應的行政責任;醫療損害醫方僅需要付賠償責任,但是現在很多醫院只要是醫生有相關的案件,都會影響醫生職稱的評定,升職位等等。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醫療事件,一般來說,醫療事故的發生是需要受害人的受損狀況達到一定的鑑定的標準時,纔可以被稱爲事故的,如果沒有達到事故的標準,但是又構成損害的,那麼就只是醫療損害,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沒有醫療事故那麼重。
由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工作上的過錯導致患者的身體上受到了傷害,但是會發生對於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爭執,如果雙方有異議的,可以透過技術鑑定的機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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