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有哪些證據類型?
在醫療糾紛出現後,怎麼正確處理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中,有哪些證據類型?醫療糾紛中,患者應該保留或者蒐集的證據有哪些?患者在醫療事故中,怎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糾紛證據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七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與勘驗筆錄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檔案。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證據材料之一——病歷資料即是書證。
物證指用外形、特徵等說明待證事實的物品。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爲造成損害後果的材料或藥品,如骨折行內固定術後,因用於內固定的鋼板存在質量問題而斷裂於患者體內,不得不行手術取出,該鋼板即是物證。視聽資料是用錄音、錄像以及計算機等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一美容院請執業醫師給前來美容的張某做美容手術,因消毒不徹底,造成術後感染,美容不成反毀容。美容院不是正規的醫療機構,手術後沒有任何書面的材料。張某事後曾多次與該美容機構協商賠償事宜,並用微型錄像機記錄下來商談的過程和對話,雙方協商無果,張某訴至法院,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就是錄像帶,以證明損害事實存在。
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做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也常常使用。如在一起因呼吸機出現故障引發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提供了同病室的病人作爲證人,證明呼吸機出現故障後長期鳴響,醫療機構卻沒有人來排除故障的事實。
當事人陳述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向法庭所做的陳述。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是證據材料的,因當事人總會做有利於己方主張的陳述,故法庭對當事人陳述的採信一般有賴於其他證據的佐證。
鑑定結論指訴訟過程中法院指定專門機關對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透過技術鑑定做出的結論。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文書鑑定、藥品鑑定和尸解報告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做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較強證明力,常常作爲法官裁決的主要根據。
勘驗筆錄指審判人員對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查驗、拍照、測量所得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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