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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要注意什麼?

賠償時應考慮的幾項因素

醫療事故賠償要注意什麼?

《條例》第49條規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一)醫療事故等級

筆者認爲,醫療事故等級本身對於賠償數額的計算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爲損害賠償數額應按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害後果進行計算。但是,由於醫療事故等級與患者傷殘等級存在對應關係,因此該條規定實際是指按患者的傷殘程度進行賠償(一級甲等及四級醫療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並非醫療事故等級愈高賠償額愈高,二級醫療事故的賠償額有時會遠遠高於一級醫療事故。例如,因延誤手術時機導致小兒患者90%以上的小腸壞死而形成短腸綜合徵,醫學會鑑定爲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因患者無法正常進食,故需要長期給予腸外營養。該項營養費按每日200~300元計算至70歲(平均預期壽命),其數額可以達到人們以往難以想像的數百萬元天文數字,且此類判決已在我國部分地方法院出現。

(二)過失責任程度與疾病參與度

過失責任程度,是指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結果發生的諸多因素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所佔的比例,其理論依據在於許多醫療結果的發生是多種因素所導致,即人們常說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慮這一因素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後果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參與度,法醫學界又稱爲“損傷參與度”,是指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與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狀態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稱爲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參與度的主要意義,在於當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額時,應充分注意到患者原發疾病對目前疾病狀況的影響。

過失責任程度與疾病參與度是兩個緊密聯繫的概念,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過失責任程度主要是從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的角度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大小;疾病參與度是從患者的角度研究其應獲得的賠償額。正是由於兩者之間存在的這一關係,因此在確定賠償額時應將兩者同時加以考慮。

爲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爲,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筆者同意這一觀點。

(三)醫療事故賠償計算時的幾個參照系

詳細研讀《條例》第50條,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哪一項賠償,在考慮以上列舉的2個因素的同時,還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賠償計算的參照系,即確定了患者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機構的責任之後,應該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計算賠償額。

《條例》第50條共涉及3個參照系,即: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同的賠償項目,在計算時應參照不同的參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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