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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限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限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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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限的折算規定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折算連續工齡、換算繳費年限的規定:
(一)1995年底前,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從事井下、高溫工種的時間,按1年折算3個月的連續工齡,可換算成1個半月的繳費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時間,按1年折算6個月的連續工齡,可換算成3個月的繳費年限。
(二)從事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
(三)從事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只能作爲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部分的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