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第一,打訴訟的前提不同。提起民事訴訟是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或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行政訴訟則是基於原告對行政機關針對其具體行政行爲有異議。
第二,打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都是恆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被告也只能是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不能顛倒,也不能是其他人;民事訴訟中的主體無此特點。
第三,舉證責任規則不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律由被告承擔,原告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其舉證一般規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四,在強制執行方面也有所不同。在行政訴訟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成爲執行機構(僅限於本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而民事訴訟中強制執行機構只能是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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