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聽證範圍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案件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另外,行政機關認爲有必要進行聽證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範圍作了限定,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聽證。限定聽證案件的範圍,是從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出發,既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設。但是,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必經程序。只有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舉行聽證。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首先應具備的一個前提,就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在違法事實的認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的認定無異議,則不必舉行聽證。其次,必須是屬於行政處罰規定的聽證範圍內的案件,只有屬於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纔可以舉行聽證,即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第三,必須是由當事人按照程序提出聽證要求的或者行政機關認爲有必要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才組織聽證。前兩個條件具備後,當事人本人不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可以不組織聽證。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爲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所證。但是,必須事先商得當事人的同意。行政機關認爲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於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
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並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願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3.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響的,透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在行政處罰當中,行政拘留是不屬於聽證範圍內的,一般來說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於案件已經調查終結,並且在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來通知當事人到場,也就是參與到聽證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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