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權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嗎?
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權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嗎?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權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可以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1.只有申請人才有權撤回複議申請
作爲被申清人的行政機關、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經申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以外的複議參加人,都無權申請撤回複議申請。
2.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出於自願
要求撤回複議申請,這是申請人處分其複議請求權的行爲,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出於某種壓力或者顧慮,任何人(尤其是被申請人)不得強迫或者動員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3.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複議決定作出以前
這是撤回複議申請的時間要求,即必須在複議已經開始而複議決定尚未作出這一期間內;複議尚未開始或者複議已經結束,都不存在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問題。
4.撤回複議申請必須說明理由
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要說明理由。這是爲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保證被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申請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但是,處分這項權利的行爲,又直接影響複議活動的進行,甚至會影響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也會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放任自流而得不到糾正。因此,撤回申請也不能隨便,要說明理由;能否撤回,則最終要由複議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審查決定。如果同意撤回複議請求,則應記錄在案,以便有據可查。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如果對於處罰的結果不服的還能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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