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行政不作爲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嗎
一,現今行政不作爲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嗎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不作爲的特點
行政不作爲是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消極性
行政不作爲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爲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爲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作爲義務。
2、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爲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爲,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爲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爲,合法的行政行爲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爲。
3、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爲是作爲還是不作爲,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無論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爲還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爲,只要行政主體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論相對人的實體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人身權、財產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行政主體的行爲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爲行爲,不構成行政不作爲,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爲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
行政不作爲對於社會的惡劣影響是無法避免的,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這樣事情的處理纔會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不過複議的提出需要有關當事人積極的踐行,這樣事情處理纔會有着可操作性,但是需要學會有效的解決,這樣自己的問題處理纔會有着法律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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