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
6、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起因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被告具有穩定性,即行政機關恆爲被告。而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主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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