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止程序規定有什麼?
一、行政訴訟中止程序規定有什麼?
在行政訴訟中若因事由中止審理,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才能恢復訴訟。中止審理的原因包括:原告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機構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等。
行政訴訟中止是在行政訴訟進行之中,由於存在或發生了某種特定原因,使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暫時中斷,待中斷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訴訟程序的一項制度。行政訴訟中止不同於行政案件的延期審理,前者是行政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中止的時間相對較長,後者是另定開庭期日,一般推遲的時間較短,同時,行政案件延期審理後,訴訟活動仍未停止。
二、行政訴訟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爲。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原告去世等待繼承人蔘與訴訟的,會導致行政訴訟中止,申請行政訴訟上訴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上訴人必須適格,其次上訴人要不服一審判決,最後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上訴。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半個月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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