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終止中止有什麼情況?
一、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終止中止包括哪些情況?
1、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執行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民事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1、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爲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2、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3、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4、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強制執行是法院常用的手段措施。在執行程序中遇到特殊情況法院會中止或者終止。比如被執行人死亡、執行人申請撤銷、支援執行的法律檔案失去效力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等。這樣的話,法院中止執行,等具備條件的時候再重新啓動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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