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中如何舉證
美容及醫療糾紛1.63W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採用了兩種不同的歸則原則,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不同的歸則原則其舉證責任的承擔是不同的。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爲過錯責任原則,系絕大多數醫療糾紛的規則原則,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患方需要舉證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並存在相應的損害後果,同時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與《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出臺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此爲過錯推定原則,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其舉證責任由醫患雙方共同分擔,患方並不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爲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但仍需要證明最終的損害後果。醫方應當對其提供的診療行爲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爲過錯責任原則,系絕大多數醫療糾紛的規則原則,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患方需要舉證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並存在相應的損害後果,同時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與《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出臺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此爲過錯推定原則,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其舉證責任由醫患雙方共同分擔,患方並不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爲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但仍需要證明最終的損害後果。醫方應當對其提供的診療行爲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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