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受理後開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訴訟案受理後開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案受理後開庭時間並沒有具體規定和要求,從起訴到開庭一般在一兩個月之間,每個案件都不盡相同。但是《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
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爲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僅僅規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但實際中完全會出現管轄權異議、舉證中止等情況,另外就算沒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現,最終開庭審理日期還要有法院進行確定,一般法院不至於無故拖延。
二、行政訴訟關於時效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綜上,如果公民因爲在與國家機關產生糾紛的過程中提出的起訴要求後,對於開庭的事宜和時間只能耐心地等待法院的通知,法院如果確實受理後會發送相應的文書材料,如果案件不是很複雜的話,一般也會在三個的時間裏基本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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