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爲。一般是對尚未查清行爲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查;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
1.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爲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爲行政強制執行。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爲,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
2.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爲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爲採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
3.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爲了查明情況,或者爲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爲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執行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違法事項而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那麼可以由行政處罰上升到刑事責任。另外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認定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證據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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