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之後多少日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行政處罰之後多少日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爲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爲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三、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3、一級複議原則。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5、書面審理爲主原則。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
行政複議是有法定格式的,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是需要遞交行政複議起訴書的,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的格式書寫是屬於無效的。不過當事人不會書寫的情況下,那麼就可以選擇口頭行政複議,這樣就不會出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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