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是可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以下爲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1、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的組織爲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被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批准機關爲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該行政機關爲被申請人。
二、可申請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當代的社會,因爲違反交通規則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等相關的行政處罰,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因爲公民對於具體行政行爲不符的情況之下,可以依照我國《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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