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怎麼辦?
一、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怎麼辦?
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是不能夠再次的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1、複議申請書應填寫一式兩份;
2、複議申請書可手工填寫;
3、法人應加蓋法人印章、自然人應簽名,印章或簽名不得複印;
4、複議要求和理由一欄如填寫不下,可以附頁;
5、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應附具該檔案複印件兩份;
6、有其他證據材料需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應複印一式兩份;
7、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專利代理委託書;
8、複議申請書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法律事務處郵寄或遞交。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是什麼?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行政複議期間停止處罰嗎
複議期間一般情況下是不停止強制執行的,也就是說會繼續執行,但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1.被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爲的。
3.法律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
通常情況下,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或者是組織在知道自己被作出行政處罰之後,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需要是在規定的時間以內進行提出申請。否則的話,將不能夠再進行申請,如果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滿的話,還可以提起訴訟。
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行政複議的期限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也就是60天的時間,如果在法定的期限之內沒有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話,就是爲公民放棄這樣的一種行政複議的權利的,除非說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說不可抗力導致沒有在規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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