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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爲可以複議嗎

行政事實行爲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爲,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爲,如暴力的侵權行爲。
行政事實行爲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係的行爲,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係、可致權益損害性的三大特徵。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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