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
一、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爲。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複議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複雜案件經批准可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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