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多久提出執行申請?
一、行政複議多久提出執行申請?
行政複議應該在公民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爲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爲這屬於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複議申請時效即喪失複議申請權,但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第一,《行政複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行使複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權。
第二,具體行政行爲作出時的情況比較複雜,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複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爲。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並非沒有行使複議申請權,而是由於不知道如何申請複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
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複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
行政複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綜上,行政複議是提供給遭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爲侵害的公民的一條救濟之路,但是公民需要自行把握好這個機會及時提出申請,在規定時間裏沒有去複議就沒有辦法繼續透過複議來維權了,而行政機關在接到請求後也應該及時作爲並保護公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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