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行爲不服多久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行爲不服多久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爲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行政複議方式有哪些?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
5、事實和理由
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
5、具體行政行爲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爲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主要有兩,一種是口頭申請,另外一種就是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話,需要和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而書面申請就是需要自己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進行遞交。一般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的30天以內,會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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