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玩忽職守的規定有哪些條文
一、最高院關於玩忽職守的規定有哪些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解釋》共計10條,主要規定了8個方面的問題。其中首次明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該《解釋》第一條明文規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輕傷九人以上,或重傷兩人、輕傷三人以上,或重傷一人、輕傷六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關於審理玩忽職守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在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 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玩忽職守案(第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爲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覆》(2000.10.9 高檢發研字〔2000〕20號)
這類案件的審理,相關的調查單位對這類案件的違法情況和案件後果進行處罰,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處罰時,相關的犯罪人員還應積極地聘請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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