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判多少年?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爲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爲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爲行爲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爲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三、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爲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爲;而玩忽職守則爲行爲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爲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纔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爲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爲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爲玩忽職守。
四、應該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係
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逃脫的,也是玩忽職守的行爲,過去也曾當做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於刑法對該行爲作了特別規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一般就是屬於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任,沒有處理好自己職責的事情,使公民受到了損害,對於這一行爲只要條件構成的話,那麼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對於此罪的主體必須要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纔可以實施這一罪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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