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關於審查起訴的題間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刑事訴訟關於審查起訴的題間應該注意的問題包括: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相關內容;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關於審查起訴這個過程一般在法律中的規定是要在7天內完成,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起訴的需要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適當延長。在受理之後將會根據當事人提交上來的材料進行分析對案件進行具體的審理,之後給出準確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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