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庭前準備事項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庭前準備事項有哪些?
1、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爲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2)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6、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二、法律規定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員傷亡並構成刑事責任的,需要進行開庭審理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但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不是很嚴重,那麼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來進行處理即可,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處理和認定,避免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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